从来觉得自己在党的红旗下成长的幸福的一代人,一点没有揶揄的意思,实实在在的从心底里发出的心声。
而如今眼见得,官商横行,司法不公,着实令人气愤。
在中国香港这块宝地,还有一个舒缓民怨的地方,那就是——上街游行。
从来没试过,大姑娘上轿,有些兴奋,有些忐忑,有些期待。走,我们七一游行去。
2011年6月30日星期四
2011年6月11日星期六
也谈“笃守诚信”
我本人是在1997年初加入浦发银行并于2003年离行,在这宝贵的7年左右的时间里,我从一名普通的信贷员成为了总行的信贷科长,然而我所得的最大的财富,不是金钱不是职务,却是浦发银行当时的企业文化精神,即“笃守诚信,创造卓越”。想必这句口号,对于老浦发人还是记忆犹新的吧。我不了解为何现在的口号变成了“新思维,心服务”,也许有其更深的内涵,更远大的追求,是我所不了解的。但是,无论口号怎么变,你们也不应当将“笃守诚信”抛在脑后啊!
依我之愚见,笃守诚信最起码的就是对自己签过的合同,对“白字黑字”负责,即便那是不平等的合约。笃守诚信更不应该是编织谎言,罗织罪名,步步紧逼的无赖行为。
然而,浦发银行在这件事上的经办人员的做法令我这个老浦发人讶异。
本来这件事本身很简单,浦发老领导为了坚决职工住房困难,推出了一些优惠贷款措施,受到广大职工的欢迎,后来被证明有些不完善的地方,现在需要改正。这原本是可以本着协商的精神可以友好解决的。
但是浦发人事部似乎是当老爷当惯了,不仅不拿出商量的姿态,反而采取高压态势,在行内散布我夫妻赖账不还之舆论,对外要求我无条件必须怎样怎样去做。银行的逻辑就是,谁谁谁离行不都还了钱转了贷吗?可是,你可知道,别人是别人,别人还钱可能是懒得花时间跟你讲理,并不等于你就有道理。
我的逻辑是,你既然不和我沟通,不和我来谈人情世故,我就跟你认真谈一谈专业问题。这件事是银行为了解决自身的问题,充其量是到了一个“确实需要修改合同的”时候,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当确有需要时,双方可以协商友好书面签订补充协议”。你要改可以,请来和我商量。改成什么样子,那要看你拿出怎样的态度。
官老爷当惯了的人恐怕没见过我这样认真的人。但是,就是我这样认真的人在浦发银行信贷生涯经手的十几亿贷款里没有留下一笔坏账。记得当初我做一笔上海外高桥企业的担保贷款,担保人董事长恰巧也是当时浦发银行的董事长庄晓天。根据规定,首次担保的企业应当进行核实签字人信息,虽然当时我还只是一个科员级信贷员,但我直接就向庄董事长写信确认担保事宜,虽然后来支行领导也觉得我有些胆大有些冒失,但没有人否定这是正确的做法。我过去怎样为银行工作,现在也怎样为自己维权。
于是有人雷霆大怒,于是叫嚣起诉,于是开始罗织罪名。
起诉罪名一:擅自离行。
我方驳斥:我们夫妻俩均按规章制度办理离行手续,持有银行退工单。在法庭上,银行的法律代表竟然厚颜无耻地说,有退工单,也是擅自离行,因为退工单银行根据劳动法不得不给他们出,但是银行认为他们是人才,是舍不得他们走的,因此他们是单方面提出要走的,所以是擅自离行。一个银行的法律代表厚颜无耻到这一地步,直让我这个老浦发人汗颜。
起诉罪名二:三期未还贷。
我方驳斥:事实上是之前两期,银行扣款金额出现异常,从平时的三千多上升到五千多,严重违反合约。我们在要求银行解释的同时,将账户资金余额降低,防止银行盗用资金。
起诉罪名三:移居香港,信贷资产安全受到威胁
我方驳斥:我们户口仍在上海,并非移民。况且香港也是中国一部分啊。信贷资产安全受到威胁更是无稽之谈,我们除了两三期有争议的还款,其它时间均按时按约定还款,况且抵押的房产由于10年来的升值已经远远超过贷款余额价值。哪里会有信贷资产安全问题?!观察信贷安全与否,还要看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还款记录等等。再说多了,我真得要收学费了。亏得还有一位老同事后来好心劝我,”大家都是专业人士,何必呢”。我真想对她说,“姐姐,您可知前因后果,您可知这就是你们的专业人士做出来的事情”。
起诉罪名四:根据某年行内规定,离行必须还贷。
我方驳斥:请注意,所指的规定是2002年的规定,并没有在合同中体现,且在2008年已经银行宣布无效。银行2009年初在起诉时,不仅引用了合同之外的单方面的规定,而且是作废了的规定,实在是匪夷所思,也实在是黔驴技穷了。
行文到这里,只有引用香港一些团体的抗议标语来形容浦发银行的做法了,那就是“礼义廉”(无耻)。瞧,文化人骂街,都要有些专业水平。
为了督促浦发银行笃守诚信,在这里,我还想引用一些合同签订的“白纸黑字”,提醒提醒。
1)2004年补充合同规定:同意甲和乙的申请要求,在甲授权的账户内每月扣款若干直至两人的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同时,甲和乙在取得购房借款时与银行签订的有关合同照样生效。
2)合同第9.1条:对本合同任何条款,当事人各方均无权以口头形式或单方面加以修改、撤销或终止。若确有需要对本合同条款加以修改或补充的,当事人各方应以补充协议或附件等书面形式作成。
3)合同第9.5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之间的通知、要求等,可以以书面方式,也可以以电报、传真方式进行,当以电报、传真方式时,发出方应后补书面确认文件。
依我之愚见,笃守诚信最起码的就是对自己签过的合同,对“白字黑字”负责,即便那是不平等的合约。笃守诚信更不应该是编织谎言,罗织罪名,步步紧逼的无赖行为。
然而,浦发银行在这件事上的经办人员的做法令我这个老浦发人讶异。
本来这件事本身很简单,浦发老领导为了坚决职工住房困难,推出了一些优惠贷款措施,受到广大职工的欢迎,后来被证明有些不完善的地方,现在需要改正。这原本是可以本着协商的精神可以友好解决的。
但是浦发人事部似乎是当老爷当惯了,不仅不拿出商量的姿态,反而采取高压态势,在行内散布我夫妻赖账不还之舆论,对外要求我无条件必须怎样怎样去做。银行的逻辑就是,谁谁谁离行不都还了钱转了贷吗?可是,你可知道,别人是别人,别人还钱可能是懒得花时间跟你讲理,并不等于你就有道理。
我的逻辑是,你既然不和我沟通,不和我来谈人情世故,我就跟你认真谈一谈专业问题。这件事是银行为了解决自身的问题,充其量是到了一个“确实需要修改合同的”时候,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当确有需要时,双方可以协商友好书面签订补充协议”。你要改可以,请来和我商量。改成什么样子,那要看你拿出怎样的态度。
官老爷当惯了的人恐怕没见过我这样认真的人。但是,就是我这样认真的人在浦发银行信贷生涯经手的十几亿贷款里没有留下一笔坏账。记得当初我做一笔上海外高桥企业的担保贷款,担保人董事长恰巧也是当时浦发银行的董事长庄晓天。根据规定,首次担保的企业应当进行核实签字人信息,虽然当时我还只是一个科员级信贷员,但我直接就向庄董事长写信确认担保事宜,虽然后来支行领导也觉得我有些胆大有些冒失,但没有人否定这是正确的做法。我过去怎样为银行工作,现在也怎样为自己维权。
于是有人雷霆大怒,于是叫嚣起诉,于是开始罗织罪名。
起诉罪名一:擅自离行。
我方驳斥:我们夫妻俩均按规章制度办理离行手续,持有银行退工单。在法庭上,银行的法律代表竟然厚颜无耻地说,有退工单,也是擅自离行,因为退工单银行根据劳动法不得不给他们出,但是银行认为他们是人才,是舍不得他们走的,因此他们是单方面提出要走的,所以是擅自离行。一个银行的法律代表厚颜无耻到这一地步,直让我这个老浦发人汗颜。
起诉罪名二:三期未还贷。
我方驳斥:事实上是之前两期,银行扣款金额出现异常,从平时的三千多上升到五千多,严重违反合约。我们在要求银行解释的同时,将账户资金余额降低,防止银行盗用资金。
起诉罪名三:移居香港,信贷资产安全受到威胁
我方驳斥:我们户口仍在上海,并非移民。况且香港也是中国一部分啊。信贷资产安全受到威胁更是无稽之谈,我们除了两三期有争议的还款,其它时间均按时按约定还款,况且抵押的房产由于10年来的升值已经远远超过贷款余额价值。哪里会有信贷资产安全问题?!观察信贷安全与否,还要看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还款记录等等。再说多了,我真得要收学费了。亏得还有一位老同事后来好心劝我,”大家都是专业人士,何必呢”。我真想对她说,“姐姐,您可知前因后果,您可知这就是你们的专业人士做出来的事情”。
起诉罪名四:根据某年行内规定,离行必须还贷。
我方驳斥:请注意,所指的规定是2002年的规定,并没有在合同中体现,且在2008年已经银行宣布无效。银行2009年初在起诉时,不仅引用了合同之外的单方面的规定,而且是作废了的规定,实在是匪夷所思,也实在是黔驴技穷了。
行文到这里,只有引用香港一些团体的抗议标语来形容浦发银行的做法了,那就是“礼义廉”(无耻)。瞧,文化人骂街,都要有些专业水平。
为了督促浦发银行笃守诚信,在这里,我还想引用一些合同签订的“白纸黑字”,提醒提醒。
1)2004年补充合同规定:同意甲和乙的申请要求,在甲授权的账户内每月扣款若干直至两人的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同时,甲和乙在取得购房借款时与银行签订的有关合同照样生效。
2)合同第9.1条:对本合同任何条款,当事人各方均无权以口头形式或单方面加以修改、撤销或终止。若确有需要对本合同条款加以修改或补充的,当事人各方应以补充协议或附件等书面形式作成。
3)合同第9.5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之间的通知、要求等,可以以书面方式,也可以以电报、传真方式进行,当以电报、传真方式时,发出方应后补书面确认文件。
2011年6月7日星期二
我為什麼要打這個官司
許多關心我的朋友,包括許多浦發銀行的老同事都在問我一個問題,何苦去打這個官司呢,費時費力。
有人說,浦發銀行的待遇還是不錯的,能享受一段低息貸款已經不錯了,都當沒有這個優惠不就行了。這話從人情上講是沒有錯的,尤其對我來說,除了一些不錯的待遇之外,更重要的是,我是在浦發銀行時才得到機會來香港的,在浦發銀行也得到很多發展機會,11年前我應該是當年總行最年輕的信貸業務正科長吧。因此,浦發在我心目中的地位也是特殊的。
然而,打官司並不是我選擇的,而是一步一步被逼上這條死胡同上的。
因為我從信貸業務角度上,從法律上講,認為在這個貸款合同中浦發銀行是理屈的,首先合同中沒有規定離職必須歸還貸款;第二,合同中明確“不得單方面解約”。第三,規定任何改變均需要雙方書面補充協議。但是除了工會在2003年就獎金還貸問題還認認真真地簽了補充協議外,之後銀行的做法可以說是想怎麼做就怎麼做,完全沒有尊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比如說它想扣多少就扣多少,扣款公式說變就變等等。
在我們離職之後,人事部不是通過溝通的方式做工作取得我們的理解,反而通過各種方式施加壓力,在行內說我們不守約,托人說要告我,要收房子。若干次的通話中,包括與我所尊重的兩位信貸同事,可是沒有人能夠從合同法律上說服我,我也感受不到銀行的一絲謙恭的態度,感受不到它是在善意地尋求我們的理解配合,解決問題(當然他們也沒有得到授權去表達善意)。只有人事部孔慶愉和我唯一的一次談話,還算是一次坦誠的思想溝通,是正面的對話。
但是不久,人事部冷靜冷冰冰地打電話發來最後通牒。那麼就請告訴我,依據合同,我違反了哪一條哪一款。
就這樣我一步一步走上了這條路。
打個比方吧,兩個戀人情到濃時,男方送給了女方一個鑽戒,說送給你,還立了字據,永不反悔;後來女方悔婚了,男方就打算把鑽戒要回來,本來女方也覺得有些欠男方的,還了也是不欠人情;但是男方卻拿出霸王手段要強搶回去。這就沒那麼容易了,我有你的字據,你奈我何?!
有人說,浦發銀行的待遇還是不錯的,能享受一段低息貸款已經不錯了,都當沒有這個優惠不就行了。這話從人情上講是沒有錯的,尤其對我來說,除了一些不錯的待遇之外,更重要的是,我是在浦發銀行時才得到機會來香港的,在浦發銀行也得到很多發展機會,11年前我應該是當年總行最年輕的信貸業務正科長吧。因此,浦發在我心目中的地位也是特殊的。
然而,打官司並不是我選擇的,而是一步一步被逼上這條死胡同上的。
因為我從信貸業務角度上,從法律上講,認為在這個貸款合同中浦發銀行是理屈的,首先合同中沒有規定離職必須歸還貸款;第二,合同中明確“不得單方面解約”。第三,規定任何改變均需要雙方書面補充協議。但是除了工會在2003年就獎金還貸問題還認認真真地簽了補充協議外,之後銀行的做法可以說是想怎麼做就怎麼做,完全沒有尊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比如說它想扣多少就扣多少,扣款公式說變就變等等。
在我們離職之後,人事部不是通過溝通的方式做工作取得我們的理解,反而通過各種方式施加壓力,在行內說我們不守約,托人說要告我,要收房子。若干次的通話中,包括與我所尊重的兩位信貸同事,可是沒有人能夠從合同法律上說服我,我也感受不到銀行的一絲謙恭的態度,感受不到它是在善意地尋求我們的理解配合,解決問題(當然他們也沒有得到授權去表達善意)。只有人事部孔慶愉和我唯一的一次談話,還算是一次坦誠的思想溝通,是正面的對話。
但是不久,人事部冷靜冷冰冰地打電話發來最後通牒。那麼就請告訴我,依據合同,我違反了哪一條哪一款。
就這樣我一步一步走上了這條路。
打個比方吧,兩個戀人情到濃時,男方送給了女方一個鑽戒,說送給你,還立了字據,永不反悔;後來女方悔婚了,男方就打算把鑽戒要回來,本來女方也覺得有些欠男方的,還了也是不欠人情;但是男方卻拿出霸王手段要強搶回去。這就沒那麼容易了,我有你的字據,你奈我何?!
2011年6月6日星期一
另辟蹊径仰仗香港司法权威
无数的同事朋友以及律师劝我认清国内的司法环境,历数种种黑暗。我是没有亲身经历,但是光听听就已经够人心寒。就不多说了罢。只是我迂腐,宁折不屈,哪怕有一线希望能够得到公平和正义,就要坚持将法律程序走完为止。
有些意思啊,今天正好是端午节,便拿屈原的“世人皆醉而我独醒”聊以自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经于2011年5月30日在香港注册。经一位律师朋友指点,忽生一计,直接向香港法院起诉得了,体验一下司法独立体系下的公平与正义,瞧瞧香港人还醒着么?
不多说了,忙去了。
端午节愉快。
有些意思啊,今天正好是端午节,便拿屈原的“世人皆醉而我独醒”聊以自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经于2011年5月30日在香港注册。经一位律师朋友指点,忽生一计,直接向香港法院起诉得了,体验一下司法独立体系下的公平与正义,瞧瞧香港人还醒着么?
不多说了,忙去了。
端午节愉快。
2011年6月4日星期六
咨询中聯辦信訪處
20011年6月3日下午三時左右,忙裏偷閒,見到中聯辦也有一個信訪處,哈哈,這也叫做中國特色吧。我說這話的時候,完全沒有對“中國特色”的嘲弄,中國這麼些年來,摸索出來的“中國特色”也的確對中國的發展尤其是經濟發展做出了不少的貢獻,也令到不少人受惠。只是這樣的信訪制度,各級政府的信訪部門,倒是像貼在“人”身上的狗皮膏藥一樣,那樣的難看,那樣的引人耳目,仿佛在詔告天下的人們,這個“人”是有毛病的。
從沒有想到自己能夠“不幸”加入信訪大軍,根據官方媒體經驗,信訪這類事情通常是一些不懂法律不知道維權的“民工”去做的抑或是如某位教授所言是神經病才幹的出來的吧。可是,現實竟然如此作弄人。以至於我偶爾也會聯想一下,會不會有機會能想古人那樣去“攔轎喊冤”呢?
這種情緒的產生完全是由於對於司法制度的不信任,當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的底線被玩弄於股掌之間時,司法的信用便已經破產了。那些漠視法律制度,自以為可以翻手為雲覆手為雨的法官們,已經背棄了“為人民服務”、“有法必依”的社會承諾,成為這樣或那樣的利益集團的幫兇,勢必遭到民眾的鄙視。
當司法不能守護公平正義,那麼信訪能夠解決嗎?這是一個有趣的命題。如果能解決問題,為何不在司法體系之中直接設立這樣的制度呢?如果不能解決問題,信訪又有什麼意義的?
我且不管它,就假設這是中國特色的“司法糾錯”制度,就試它一試。
電話通過接線生打過去,第一次是沒有人接。接著撥第二通,接通了,電話那邊是一個操著有些南方口音的先生,聽說來意後,首先是問我是香港居民還是大陸居民。我猜想如果我說我是大陸居民的話,他可能就直接勸退了。不過我還是有個香港居民身份,談話於是繼續下去。長話短說,對方的意思是“要是申訴,我們不能受理,司法不能干預;但是如果是信訪反映問題,他們是可以幫助反映的”。我問如果司法被證明是官商勾結明顯不公,是不是可以到中聯辦去抗議,對方的意思是“來抗議也沒有用,大陸看不到,看到了也不一定管用”等等。
這一番諮詢的結論是,先“信訪”試試看吧,不行再“抗議”,可能還是沒用。盡人事,聽天命吧。
從沒有想到自己能夠“不幸”加入信訪大軍,根據官方媒體經驗,信訪這類事情通常是一些不懂法律不知道維權的“民工”去做的抑或是如某位教授所言是神經病才幹的出來的吧。可是,現實竟然如此作弄人。以至於我偶爾也會聯想一下,會不會有機會能想古人那樣去“攔轎喊冤”呢?
這種情緒的產生完全是由於對於司法制度的不信任,當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的底線被玩弄於股掌之間時,司法的信用便已經破產了。那些漠視法律制度,自以為可以翻手為雲覆手為雨的法官們,已經背棄了“為人民服務”、“有法必依”的社會承諾,成為這樣或那樣的利益集團的幫兇,勢必遭到民眾的鄙視。
當司法不能守護公平正義,那麼信訪能夠解決嗎?這是一個有趣的命題。如果能解決問題,為何不在司法體系之中直接設立這樣的制度呢?如果不能解決問題,信訪又有什麼意義的?
我且不管它,就假設這是中國特色的“司法糾錯”制度,就試它一試。
電話通過接線生打過去,第一次是沒有人接。接著撥第二通,接通了,電話那邊是一個操著有些南方口音的先生,聽說來意後,首先是問我是香港居民還是大陸居民。我猜想如果我說我是大陸居民的話,他可能就直接勸退了。不過我還是有個香港居民身份,談話於是繼續下去。長話短說,對方的意思是“要是申訴,我們不能受理,司法不能干預;但是如果是信訪反映問題,他們是可以幫助反映的”。我問如果司法被證明是官商勾結明顯不公,是不是可以到中聯辦去抗議,對方的意思是“來抗議也沒有用,大陸看不到,看到了也不一定管用”等等。
這一番諮詢的結論是,先“信訪”試試看吧,不行再“抗議”,可能還是沒用。盡人事,聽天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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