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關心我的朋友,包括許多浦發銀行的老同事都在問我一個問題,何苦去打這個官司呢,費時費力。
有人說,浦發銀行的待遇還是不錯的,能享受一段低息貸款已經不錯了,都當沒有這個優惠不就行了。這話從人情上講是沒有錯的,尤其對我來說,除了一些不錯的待遇之外,更重要的是,我是在浦發銀行時才得到機會來香港的,在浦發銀行也得到很多發展機會,11年前我應該是當年總行最年輕的信貸業務正科長吧。因此,浦發在我心目中的地位也是特殊的。
然而,打官司並不是我選擇的,而是一步一步被逼上這條死胡同上的。
因為我從信貸業務角度上,從法律上講,認為在這個貸款合同中浦發銀行是理屈的,首先合同中沒有規定離職必須歸還貸款;第二,合同中明確“不得單方面解約”。第三,規定任何改變均需要雙方書面補充協議。但是除了工會在2003年就獎金還貸問題還認認真真地簽了補充協議外,之後銀行的做法可以說是想怎麼做就怎麼做,完全沒有尊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比如說它想扣多少就扣多少,扣款公式說變就變等等。
在我們離職之後,人事部不是通過溝通的方式做工作取得我們的理解,反而通過各種方式施加壓力,在行內說我們不守約,托人說要告我,要收房子。若干次的通話中,包括與我所尊重的兩位信貸同事,可是沒有人能夠從合同法律上說服我,我也感受不到銀行的一絲謙恭的態度,感受不到它是在善意地尋求我們的理解配合,解決問題(當然他們也沒有得到授權去表達善意)。只有人事部孔慶愉和我唯一的一次談話,還算是一次坦誠的思想溝通,是正面的對話。
但是不久,人事部冷靜冷冰冰地打電話發來最後通牒。那麼就請告訴我,依據合同,我違反了哪一條哪一款。
就這樣我一步一步走上了這條路。
打個比方吧,兩個戀人情到濃時,男方送給了女方一個鑽戒,說送給你,還立了字據,永不反悔;後來女方悔婚了,男方就打算把鑽戒要回來,本來女方也覺得有些欠男方的,還了也是不欠人情;但是男方卻拿出霸王手段要強搶回去。這就沒那麼容易了,我有你的字據,你奈我何?!
为鸡毛蒜皮的事打官司不值得,除了成本考虑之外,还有更深的含义。权利人位于个人权利网络的中心,这个权利网络大多由你权利的客体(例如,你享有权利的物)组成。侵权者哪怕仅仅直接触碰到的是你权利网络的一个小物件,实质上其间接侵害到的是你权利人的人格,你有自尊和要求他人尊重的权利。
回复删除例如你手那雨伞在外走,有人故意踢你雨伞一下。就这么简单